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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冠威隆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榕税稽通〔2024〕00120401号
2024-12-04

关于送达福州冠威隆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福州冠威隆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012040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0120401号

福州冠威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Y81YW6A):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冠威隆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Y81YW6A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1\#楼5层14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海金,男,身份证号码:1404023639

二、案件性质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走逃失联,虚假业务出口,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蜡烛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605550.95元。该公司取得东台威泰针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5604.60元,税额102952.76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蜡烛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该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605550.95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该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追缴你公司2018年4月视同内销增值税89408.53元,同时追缴已退税款102952.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该公司2018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258.60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该公司2018年4月教育费附加2682.26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规定,应补缴该公司2018年4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788.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取得东台威泰针织有限公司虚开的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5604.60元,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补2018年企业所得税126366.7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3605550.95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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